2006年12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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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瓯海法院下判
贤群 瓯法

  本报讯 因户籍已外迁,温州瓯海区选举委员会决定在选民名单中对梧田街道塘东村村委会主任黄宏臻予以除名。对此,黄宏臻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将其列入梧田街道第五选区的选民名单中。昨天,瓯海区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终审判决驳回黄宏臻的诉讼请求。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换届选举。11月中旬,梧田街道第五选区公布了此次换届选举的选民名单。当月20日,11位选民向瓯海区选举委员会反映称黄宏臻不具备选民资格。该区选举委员会调查后,了解到黄宏臻的户口已迁至鹿城公安分局蒲鞋市派出所辖区,并且现居住地不在瓯海区,因此将其在选民名单中除名。
  今年58岁的黄宏臻是梧田街道塘东村村委会主任,也是上届瓯海区人大代表。他认为这份“决定”剥夺了他在当地参与选举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黄的代理律师林慧慧认为,黄宏臻是该区上一届人大代表,其肯定是在瓯海区经过选民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应当是长期有效的;塘东村是黄宏臻的工作地,黄的切身利益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举密切相关,因此,黄宏臻应当在瓯海区参加选举。
  据查,早在1992年,黄宏臻的户口已从塘东村迁至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在法庭上,瓯海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说,之前黄宏臻在瓯海参与选举,并担任了人大代表,那是因为当时审查选民资格不慎造成的失误,登记出错就应纠正。
  据悉,《温州市瓯海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规定: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口在外地的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劳动、工作或者居住场所的外地选民,如本人有要求,并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经法院查明,11月22日,瓯海区选举委员会在对其调查询问时,黄承认“暂住鹿城区,在瓯海没有住处”。
  瓯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宏臻的户籍已不在瓯海区,且在瓯海没有住处,不应在瓯海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因此驳回了黄宏臻的诉讼请求。